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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观察丨以市场化手段促进灵活资源并网

自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确定以来,《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重要文件明确指出,要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升电网安全保障水平,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完善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机制。 以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抓手,国家能源局启动新版“两个细则”的修订工作,经过多轮次讨论、修改,以及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于2021年末正式发布新版“两个细则”。相比于原版“两个细则”,新版“两个细则”在适用主体范围、运行管理职责界面、电力辅助服务分类和品种、电力辅助服务补偿与分摊机制、管理措施与市场交易的衔接等方面做了重点完善。

全面覆盖各类主体 充分考虑各方权益 我国能源结构正在加速向清洁低碳转型,伴随着清洁能源渗透率的不断提高,电力系统运行面临着确保安全稳定和经济高效的双重挑战。 新版“两个细则”在强调以安全为核心的同时,充分考虑各类电力投资者、竞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覆盖各类主体、清晰划分责任界面、细化分类管理措施、明确规则重点概要,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时期,主体多元化、能源清洁化、需求弹性化将成为电力系统具备的主要特点,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装机和发电占比显著提升,用户侧深度参与电力系统平衡,大电网与分布式微网并举,电力系统的平衡方式将从传统的“源随荷动”逐步转为“源荷互动”新常态。 新版“两个细则”遵循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规律,新增新型储能、负荷侧等辅助服务提供主体,扩展辅助服务交易品种,以支撑建设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和灵活的系统调节能力为核心,推动源网荷储共同发展。 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走过六年,辅助服务市场体系已基本建立,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平衡调节作用。随着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推进,系统运行需要匹配更加充裕的可靠容量、长周期调节能力,并能够在大量接入清洁能源时将所产生的辅助服务成本有效疏导。 新版“两个细则”鼓励以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调频、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辅助服务的提供主体,通过建立完备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挖掘供需两侧的灵活调节能力,降低系统辅助服务成本,优化系统运行效率,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规范辅助服务分类 完善补偿分摊机制 《办法》中对电力辅助服务进行重新分类,按照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分为三类,并在调峰、调频、备用等常规辅助服务的基础上,新增转动惯量、爬坡、稳定切机、稳定切负荷等辅助服务品种。其中,转动惯量、爬坡等品种的定义为我国首次明确提出。 此外,《办法》强调应对可再生能源出力变化的辅助服务提供方式,鼓励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细致考虑进一步发挥辅助服务对电力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提升的有效性,以应对清洁能源高占比环境下的电力系统运行复杂度提升,更好地支撑“源荷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新版“两个细则”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等中央文件精神,强调“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 在补偿方面,明确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的补偿类型、补偿标准和价格形成原则。固定补偿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电力辅助服务成本、性能表现及合理收益等因素,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补偿力度;市场化补偿形成机制应遵循考虑电力辅助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价格区间、通过市场化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 在分摊方面,建立用户参与的分担共享新机制,用户可结合自身用电特性,因地制宜制定相应分担标准,可以选择独立响应电力调度机构调节执行、调节自身用电负荷曲线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或委托售电公司、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或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厘清管理职责界面 积极衔接市场交易 《规定》厘清运行管理职责界面,强调电力调度机构负荷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并网主体和电网企业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共同委会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对于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明确可参照执行的管理方式,体现管理措施的灵活性。 新版“两个细则”文件新增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要求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职责分工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相关考核和返还结果,并强调信息披露主体应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电力并网运行行为进行监管、协调和调解,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两个细则”对管理措施与市场交易的衔接提出要求。《规定》中明确要求并网主体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制定或市场出清的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曲线,重点强调电力现货试点地区的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建设应做好统筹,避免对并网主体的重复考核。 《办法》要求加快推动建立辅助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并网主体采用竞争方式确定承担电力辅助服务。同时,为了有序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办法》还对跨省跨区购售电主体承担辅助服务的责任、费用和结算方式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跨省跨区电能量交易的购售双方在协商跨省跨区电能量交易价格中明确电力辅助服务的责任和费用等相关条款,对受端或送端电网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予以合理补偿,并在跨省跨区电能量交易中,辅助服务费用同电能量交易电费一起结算。

 (作者:陈启鑫 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姜楠 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院 助理研究员 )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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