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凸显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

2月25日,由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机构联合编制的《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发布,指出绿色电力的环境溢价可作为绿证认购交易的价格信号,不参与输配电损耗计算、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并明确将适时引入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规则》指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主体主要是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现阶段主要是集中式陆上风电、光伏。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要,售电主体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购电主体是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其中,售电公司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应与有绿色电力需求的零售用户建立明确的代理关系。电网企业落实国家保障性收购或代理购电政策的,可以作为购售电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适时引入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此外,绿色电力交易分为直接交易和认购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的标的为附带绿证的风电、光伏等绿色电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现阶段,绿色电力交易的标的主要为电量,暂不安排合同交易,主要包括:

(一)未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风电、光伏等电量,自愿承诺退出国家政策性补贴的电量可视同为未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

(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在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之外的风电、光伏等电量。其中,在未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前参与交易的风电、光伏等电量不计入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暂不领取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中明确绿色电力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组成,分别体现绿色电力的生产运营成本、环境属性价值。绿色电力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申报情况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按照保障收益的原则,参考绿色电力供需情况,合理设置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的上、下限。绿色电力的环境溢价,可以作为绿证认购交易的价格信号,形成的收益同步传至发电企业,不参与输配电损耗计算、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返回列表 打印